“李鬼”久缠身“红蜻蜓”飞翔之痛
作为全国著名企业的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发展十多年来,企业蒸蒸日上,同时也饱受侵权之害。一些人利用“傍名牌”的手段大肆揽财,使红蜻蜓集团蒙受重大经济及品牌损失。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红蜻蜓集团只好将19家在香港注册的“红蜻蜓”“空壳”公司告上香港高等法院。
2006年9月下旬,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将这19家傍名牌的“李鬼”立即从香港公司注册署除名,不能再使用任何包含“红蜻蜓”的名字或名称以及相似的名字或名称,也不能授权、批准他人使用等。
“红蜻蜓”的起飞
温州号称“中国十大最具活力城市”之一,1995年3月,红蜻蜓集团就在这片热土上诞生。
“小荷才露尖尖角,早有蜻蜓立上头”。
这家集专业制鞋、服饰、多元投资的全国无区域性集团公司,从一开始就本着始终占领本领域的制高点,坚持“从距离中寻求接近”的核心理念,在民营企业中创造性实行“远距离管钱,近距离管人”,大力引进高级管理人才与技术专才,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营造“文化、自然、亲和”的良好企业文化氛围,倾力构筑不败的文化团队,使企业实现了超常规、跳跃式发展。通过实施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红蜻蜓已获得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保认证。
到目前为止,红蜻蜓集团已成为国家中型企业、中国皮革工业协会优势企业、全国民企500强、全国行业百强、浙江省重点民营企业、浙江省“五个一批”企业,连续6年被评为行业纳税大户。“红蜻蜓”皮鞋,获得首批“国家免检产品” 称号,2002、2005年相继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2004年被评为“中国真皮鞋王”,同年3月“红蜻蜓”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红蜻蜓在全国已建立起25家营销分公司,40多个办事处,3600多家专卖店、店中店及专柜,形成了完整的立体交叉的品牌连锁专卖体系,市场占有率连续多年居全国同行前列。2004、2005年度,连续入选中国最具价值品牌500强。
这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成绩背后,是红蜻蜓集团人十多年的辛勤付出所得。
然而,红蜻蜓集团的起飞也伴随着切肤之痛。良好的品牌,超值的服务,使“红蜻蜓”赢得了广泛而良好的市场口碑,但这也使之成为被假冒的重点对象。从红蜻蜓集团“成名”那天起,假冒“红蜻蜓”这颗“毒瘤”就不可避免地长在了红蜻蜓集团健康的肌体上。
记者从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了解到,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方式,各登记机关只对本登记机关同行业的商号进行排他性保护,并不禁止其他行政区域的企业使用同一商号。这一制度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商号保护空间过于狭窄,给一些企业盗用红蜻蜓集团的商号留下了空间。很多仿冒“红蜻蜓”品牌的现象和事件层出不穷,一些企业正是利用现行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的漏洞,使用与红蜻蜓集团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在不同登记机关注册,假借其良好信誉,致使消费者误认。有的是异地(境外)注册侵权,有的是区域注册傍名、搭便车,严重地误导消费者,给“红蜻蜓”的无形资产和市场销售带来极大损失。
红蜻蜓集团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品牌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于2001年成立知识产权部,每年投入500多万元用于全国各地的打假,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但收效甚微。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红蜻蜓”的起飞过程,一直伴随着共舞的“李鬼”!
打假!“红蜻蜓”雷霆出击
随着红蜻蜓集团的日益成熟,接连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称号。国家工商部门也加大了在法律法规上对名牌产品的保护和打击“傍名牌”的力度,使得在中国内地肆意假冒红蜻蜓集团的行为有所收敛。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分会国际联络部钱航对记者说:“企业打假是无奈之举,目前政府相关部门受客观条件所限,对打击制假售假行为难以做到面面俱到。这时候企业只能自己去维权。一般采取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或者企业之间自己进行相互调解,最后一种也是迫不得已,就是动用法律武器,进行民事诉讼。”
事实也是如此,据红蜻蜓集团办公室主任罗志刚介绍,除了行政执法打掉一批外,有些傍“红蜻蜓”品牌的企业在高压之下主动和他们达成妥协的也有,但制假售假行为还是屡禁不止。
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起始于1985年中国加入《巴黎公约》之时。多年来,中国有关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按照公约的要求,为不少中外权利人的驰名商标提供了保护,红蜻蜓集团也一样。
中国法律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当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只要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就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的申请。主管机关则必须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审查该企业名称是否属于“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情形。
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那些“傍名牌”者很快就在香港又找到了一块“沃土”。
红蜻蜓集团知识产权部副经理应岩顺说:“由于香港的公司登记制度和中国内地法律上的不衔接,因此,很快就有人在香港进行注册。这些“空壳”公司以商标许可、总代理、授权生产、监制等形式,将名称标注在自己产品包装、店面招牌、广告牌、销售票据以及宣传资料上。给那些‘红蜻蜓’忠实的消费者带来误导,也影响了我们企业的声誉。”
据观察记者了解,最早发现的香港假冒“红蜻蜓”是2002年5月2日,温州人杜某等人在香港注册了“意大利红蜻蜓(集团)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同年5月28日又在温州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浙江东方蜻蜓皮服有限公司”。而后,杜某把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授权给自己成立的“浙江东方蜻蜓皮服有限公司”为内地总代理。“浙江东方蜻蜓皮服有限公司” 本身没有生产能力,于是就将皮鞋委托给广东一家鞋业有限公司生产。
自从第一家以“红蜻蜓”为字号的“空壳”公司在香港注册后,尤其是2004年至2005年期间,一大批以“红蜻蜓”为字号的空壳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出。
记者在应岩顺提供的一份文案上看到,上面详细记录了在香港注册的“傍名牌”企业名称、法人等足足有50多家,诸如“意大利红蜻蜓”、“美国红蜻蜓”、“香港红蜻蜓”等。而这些在境外注册的所谓“国际大公司”,其实都是仅花了数千元在香港注册的“空壳”公司,在香港没有任何经营活动,而在内地的委托经营活动却异常猖獗。
对此,红蜻蜓集团决心要采取法律手段,就于2004年在温州把在香港注册“红蜻蜓”并委托内地企业生产的“李鬼”周某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庭。
2005年8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红蜻蜓集团诉称,红蜻蜓集团依法享有第905213号“红蜻蜓”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皮鞋等商品。“红蜻蜓”商标先后被认定为温州市知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以及中国驰名商标。“红蜻蜓”商标、字号及其皮鞋已具有很高的市场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现发现周某在其生产、销售的皮鞋、外包装等商业标识上标注 “法国红蜻蜓(集团)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名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原、被告双方激烈辩论,最后省高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周某明知红蜻蜓集团的“红蜻蜓”商标和“红蜻蜓”字号在先享有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却利用在香港注册的包含“红蜻蜓”文字的企业名称,通过商标许可形式,得以在相同皮鞋商品上使用,具有较明显的“傍名牌”故意,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皮鞋产品与“红蜻蜓”皮鞋的商品来源为同一市场主体或者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在消费者中产生混淆。
一方面,周某不正当地利用了红蜻蜓集团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并可能会对红蜻蜓集团的商誉造成损害,造成商标的淡化,从而使红蜻蜓集团为提高商标或者字号识别的显著性,消除市场混淆的付出浪费或造成努力成本相应地增加。据此认定周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破坏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判决周某立即停止在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及其包装上或者商品宣传中使用包含“红蜻蜓”字样的行为,销毁含有 “红蜻蜓”字样的库存商品及外包装、商店招牌等商业标识。
远赴香港,
从源头上进行打击
虽然在内地打赢了一场官司,但红蜻蜓集团丝毫不敢放松警惕。在香港注册的异类“红蜻蜓”多达几十家,而这些“ 空壳”公司在中国内地以商标许可、总代理、授权生产的企业又给红蜻蜓集团销售以及无形资产带来重大损害。
虽然在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在广东召开的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会议上,对“傍名牌”这种行为有明确的解释。但各省市工商部门由于认识上的差距,对“傍名牌”这种行为的定性一直无法得到统一。
决不能坐以待毙!
2005年下半年,远赴香港、进行源头上打击“李鬼”被提上了红蜻蜓集团的议事日程。
“我们也是被逼无奈,才会选择这条路。”红蜻蜓集团副总裁方宣平对记者说:“我们首先组织人员专门到全国各地搜集这些‘傍名牌’企业对我们企业造成危害的证据,掌握这些委托生产企业或者销售网点以及销售产品数量的数据,进行文字和图片归档。同时聘请香港著名律师行进行咨询,做好上诉前的准备工作。要知道香港律师是按小时收费的,一小时400 0港币,还不包括代理费、诉讼费等。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不惜代价。”
几个月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在掌握有关证据之后,红蜻蜓集团以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理由,施以重拳打击。于20 06年3月,将掌握的19家冒牌“红蜻蜓”一起打包告上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其中带有“美国红蜻蜓”字号的4家、带有“意大利红蜻蜓”字号的6家。
这19家“李鬼”说到底就是一些“空壳”公司。它们是温州市永嘉、鹿城、瓯海、瑞安和丽水市青田县以及福建省等地的人注册的。这些公司在温州乃至全国各地都有假冒“红蜻蜓”皮鞋销售。
2006年9月下旬,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最终判决,将这些打着“红蜻蜓”牌子的公司立即在香港注册署除名。这19家“李鬼”公司将不能再使用任何包含“红蜻蜓”的名字或名称以及相似的名字或名称,也不能授权、批准他人使用等,更不能授权大陆生产销售的产品等活动。
红蜻蜓集团在香港胜诉,犹如一枚重磅炸弹,在业界产生了巨大反响。
“现在已经有很多家知名企业来电向我们取经了。但这次胜诉对于我们来说,还只是一个开始。”应岩顺说,“目前,市场上还有很多企业在继续使用‘红蜻蜓’字号,我们已经向全国省级工商机关寄去投诉材料,要求工商部门进行打击。”
香港判决之后,云南昆明、江苏以及浙江温州、丽水等地的工商部门已经相继开始对“李鬼”“红蜻蜓”进行打击。
应岩顺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销售商这类行为的处罚,以往仅仅是“罚款”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但“停止侵权行为”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很难得到落实和执行。所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侵权行为”有时并没有“停止”,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的情形继续存在,使工商行政执法的效果打了折扣。他现在所关心的是,香港判决之后,全国各级工商机关如何统一思想认识,对打击“傍名牌”这种行为在政策和立法上有没有一个更好的措施?
品牌保护,任重道远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加入WTO整整5年,企业商号显现出越来越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商号被假冒、盗用、侵权的问题日益突出,这成为各地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依据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但是,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为商号保护立法,现行的商号保护规定过于分散,保护空间过于狭窄,商号权定位有偏差,在实践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确立了一个追究制售假冒产品的不法分子刑事责任的全球性标准,即:任何达到“商业规模”的造假案件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目前,从立法方面说,刑事起诉面临的最大障碍是,缺少明确合适的法律规定来判定制售假冒产品的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只应受到罚款和没收等行政处罚。中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这方面不符合上述标准。
红蜻蜓集团副总裁方宣平说:“在香港的胜诉,给红蜻蜓集团、我们的代理商和消费者带来极大的信心。然而除这1 9家‘李鬼’之外,剩下的‘李鬼’怎么处理?由谁来处理?仍旧靠我们企业吗?要打造自主品牌,国家如何给这些民企的崛起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呢?”
正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分会国际联络部钱航对记者所说的:“这种利用知名企业的商标和商号进行侵权的行为,红蜻蜓集团绝不是首例,也不是最后一家。商标与字号冲突是一个老大难的法律问题,在目前尚无较好的解决方法出台之前,日益成为‘傍名牌者’热衷的‘捞钱手段’,由此越来越成为众多名优企业的心头之痛,这种现象还将长期存在。”
的确如此,“报喜鸟”、“九牧王”等一些知名品牌也深受其害。
“有时候真闹不明白,明明是一个非常明白的‘傍名牌’问题,怎么总是扯不清呢!”应岩顺说,“‘红蜻蜓’被不少别有用心的人不断地注册为各类企业字号,尽管我们四处投诉,但始终不能从根源上解决‘被傍’的烦恼;甚至在有些地方,我们的投诉还被当地执法部门以在产品包装、店面招牌上使用境外企业带有‘红蜻蜓’商标和字号的行为难以定性为由驳回,导致极少数‘傍名牌’者更加肆无忌惮。”
商标一出名,就会被仿冒;仿冒不行了,就用名牌商标的名称作企业字号“傍名牌”。这几乎成了规律!
一位法律界专家告诉记者,现在由于政府相关部门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直接假冒的少了。侵权分子就开始动脑子钻法律空子,将他人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或企业字号注册为自己企业的字号来规避法律;如果再将此类企业字号规范使用在产品包装上,执法者就更难认定其侵权了。
方宣平非常担忧的是:我国早在5年前就加入了世贸组织,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遵循游戏规则。对制造业来说,要形成我们自己的品牌以及中国民族品牌的培育,必须要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度和政策上要切切实实拿出一些可操作性强的东西来。
利用字号傍驰名商标,已经成为不少不法分子傍名牌的“顺手利器”,严重伤害着名优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一“老大难”问题如果再不尽快从法律根源上予以澄清,从实际操作上制定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必将成为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颗“毒瘤”,严重挫伤名优企业健康发展的积极性,也会给我国确立的推动自主创新发展战略设置障碍。
那么对“傍名牌”这种恶劣行为,国家相关部门就束手无策吗?就应该袖手旁观吗?
好在这方面浙江又走在了全国前列。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正式经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部专门保护企业商号的地方性法规。它参考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结合浙江实际,把商号放到突出地位加以管理和保护,从立法原则、制度设计和立法技术等多个方面对现行规定进行了创新和完善,对商号“近似”和涉及商号保护密切相关的“同行业”等重要法律概念问题予以明确,创立了知名商号制度,对知名商号进行特别保护。
这标志着浙江省品牌战略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顺应了履行世贸义务、与国际接轨的实际需要,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侵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发挥工商职能,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激励企业积极创建商号品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等大有裨益。
浙江在这方面起了个好头,相信今后随着国家在商标、商号等方面立法工作的日益完善,“傍名牌”的“李鬼”们从此将无立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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