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行业连锁专家与你剖析一茶一坐加盟纠纷
0 kaily pai沪上四家加盟商起诉“一茶一坐”www.cnfol.com 2009年04月26日 08:00 查看评论 一茶一坐,杭州人不会对这个名字感到陌生,最具人气的西湖新天地店里总是聚集着众多年轻人,或品尝美味,或看西湖美景。但近期,从上海方面传来消息,一茶一坐沪上四家加盟商以“强占加盟店”为由,状告一茶一坐,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上海二中院正式立案。
此消息一出,杭州一些准备加盟连锁经营机构的投资者如同惊弓之鸟。在创业项目选择上,我们该不该选择加盟模式?如果要加盟某连锁经营机构,又该注意些什么?
本期创富商学院特别邀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红燕、浙江外婆家餐饮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国平、浙江省连锁经营协会副会长王钧耀,结合一茶一坐这个特殊案例,针对连锁加盟的创业模式分别阐述自己的观点。
祸起合同纠纷
截止至2009年4月10日,起诉一茶一坐的上海餐饮企业共有四家,他们分别是上海马瑛餐饮有限公司、上海进华餐饮有限公司、上海鑫昕餐饮有限公司和上海宝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四家餐饮公司公布的起诉内容,他们与一茶一坐的矛盾焦点在——谁拥有经营权?装修价格是否合理?
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胡炯明律师起草的起诉书认为,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让加盟商加盟后,强行占有加盟店并成为该加盟店的实际控制人。如果加盟店盈利,则其利用优势地位将加盟店予以收购;若加盟店亏损,则利用格式免责条款将损失全部转移至加盟商头上。
导致这个结果出现的原因与当初签订的合同有关。
加盟商与一茶一坐签订了“直接特许经营合同”、“委托管理合同”以及《承诺书》。此后帮助加盟商成立一家新公司,然后一茶一坐取得了新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等证件,对加盟店进行全面的管理。
对此,一茶一坐CEO林盛智对媒体解释,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加盟店与直营店服务标准和产品品质的统一,因此,有必要采取用类似直营的方式经营加盟店,而对加盟店装修所花费的款项,由于加盟商的不认同并未结账。
2008年12月14日,一茶一坐以马瑛餐饮拖欠一茶一坐款项为由,撤走了人员并关掉了嵩山店,且起诉了马瑛餐饮。此后,有相同遭遇的另外三家加盟商上海进华餐饮有限公司、上海鑫昕餐饮有限公司,上海宝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连同马瑛餐饮一起决定对一茶一坐提起诉讼。
王红燕:“委托经营”一定要慎重,特别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把握分寸,比如本案中提到的格式免责条款将损失全部转移至加盟商头上,这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具体条款。
有条件地约定免除或限制条款提供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称为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约定任何免除格式条款提供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但《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同时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本案中的焦点在于总部是否把全部责任都转移到加盟商这一边的情形,而不在于委托经营是否合法的问题。但对于是否存在格式免责条款的问题,应该由受理法院来认定。
王钧耀:这样操作是不规范的。根据加盟管理的相关文件,除加盟费与保证金外,要求加盟商支付其他款项不是规范的做法。
吴国平:首先,真正品质好的连锁企业是不需要靠加盟来扩大品牌影响力的。因为企业本身完全有能力拓展市场。而那些需要做加盟的往往是资金不足的企业,一个真正好的餐饮企业现金流是没有问题的。
其次,现在是餐饮发展的时代,是创立品牌的最佳时代。加盟只是利用资金,加盟者并不参与管理,是学习不到经验的。所以,我觉得个人创业,宁可去打工或学习,都不要去做加盟,否则只会错失创业良机。
一茶一坐成长轨迹
追寻一茶一坐的发展轨迹,时间可倒退到2002年3月,一茶一坐正式在上海成立。
2005年6月,第一家加盟店上海静安店开张,第二家杭州黄龙店则在当年下半年开张。到了2008年,一茶一坐收购了这两家加盟店。两家加盟店的年营业额分别达到1100万元和900万元。据业内人士透露,在餐饮业内通常一个店做到500万-600万元就算业绩不错的。
根据一茶一坐对外公布的资料看,截至2009年,一茶一坐在全国共有71家店,其中加盟店为11家。自2005年以来,有18家加盟店诞生,回购了两家,业主申请关闭两家,歇业一家,装修中两家。
为何有这么多加盟商会飞蛾扑火一般涌向一茶一坐呢?
有关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与一茶一坐的加盟模式与风投资金有关。
王红燕:一茶一坐能吸引到众多加盟商,关键还在于项目本身还是有一定市场空间的,至于加盟模式是否存在美化还是要看总部有没有尽到信息披露的义务,如果总部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要求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到了披露的义务,在信息披露环节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没有可以指责的地方了。
目前市场上,特许加盟的投资机会很多,也可以说诱惑很多,现实需要加盟商更多地睁大眼睛,在辨别好坏项目时,还要读懂总部的各类商务文件是否符合自己预期需求,并要考量自己的经营能力和经营精力是否可以获得预期的回报。
吴国平:如果企业当初创办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上市,那中途出现这些问题都是正常的、必然的。企业的虚拟经济概念较重,这点加盟商没有认清楚。
加盟模式是否存在转移风险
3.
在所有针对一茶一坐加盟事件的资料中,加盟模式成为关注焦点:加盟商注册新成立一个公司A,公司A全权拥有加盟店。
据状告一茶一坐的加盟商的起诉状称,公司A的注册成立、营业执照的领取、公司公章的刻取、《税务登记证》及《企业法人代码证书》的办理、银行账户的开设,都是由一茶一坐开发部工作人员办理,并且代为保管。
在费用上,加盟商付给一茶一坐加盟金15万元、开店管理费15万元,保证金20万元,此外权利金(持续使用直接特许经营权、使用一茶一坐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的费用)为每个月营业额的2%、管理服务费为每个月营业额的3%。加盟店的经营并不纳入一茶一坐公司的财务报表。
如此,四家提出起诉的餐饮公司认为,这个加盟模式帮助一茶一坐转移了开店风险,无论加盟店状况如何,一茶一坐都将获益。
据了解,目前一茶一坐在杭州共有8家店,从一茶一坐在杭州市工商局的信息资料看,第一家店的注册时间是2003年9月22日,最后一家店的注册时间是2008年12月26日,登记的负责人全为林盛智。据一茶一坐杭州区域相关人士透露,目前,杭州地区的一茶一坐分店全为直营店。惟一一家加盟店杭州黄龙店已于去年收回。
王红燕:从法律上来说,典型的加盟关系中,总部与加盟店确实是独立运营的主体,双方互相不存在隶属关系,独立承担风险。加盟店的经营不应该纳入一茶一坐公司的财务报表,因为它是独立的税务主体。
本案例中的企业经营模式,实际类似以加盟名义的类融资模式,总部以类融资模式获得了加盟商的资金,总部借助加盟商的资金发展品牌拓展门店,同时因为总部在门店的经营管理方面的投入又获得了一定的经营回报,对加盟商而言,这样的模式关键在扣除各项支出后是否仍有公平合理的回报。如果加盟商仍有回报,相信加盟商也不会选择诉讼这条途径。
连锁加盟在一套成功体系的基础上可以跨越很大的地域,准备加盟的加盟商应该根据当地的情况和自身情况分析购买一项特许权是否可能获得成功。同时,加盟商应充分利用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了解总部,也就是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等信息。
王钧耀:按照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出现亏损,那么,企业就应该明确地向加盟商公布这类信息。
吴国平:出现这种结果是正常的。其实,加盟者没有看清和分析企业的状况,就贸然去做了加盟,也是加盟商对合同的不负责任。每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