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 温州企业胜了人头马路易十三
温企与世界大牌的商标角逐似乎从未间断,继赢了飞力浦、雀巢等公司后,这次温企在与“人头马”生产商埃·雷米马丹有限公司的商标纠纷中再次胜出。昨天,温州路易诗兰服饰有限公司接到了国家商标局的裁定书,称埃·雷米马丹提出的商标侵犯说法不成立,路易诗兰公司的“路易·诗兰louislong”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据《东方早报》报道,成立于1998年的温州路易诗兰公司,是集专业设计、生产、销售高档西服及配套服饰的大型服装企业。而埃·雷米马丹是法国历史悠久的酿酒公司,在国际上享有盛誉。2001年初,路易诗兰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路易·诗兰louislong”商标,类别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不含啤酒),此前该公司已在多个类别中注册了该商标。数月后,当商标注册进入公告期时,埃·雷米马丹有限公司委托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称“路易·诗兰louislong”恶意模仿了自己旗下的商标“人头马路易十三”。
埃·雷米马丹称,该公司早在1997年就在中国第33类商品注册了“人头马路易十三LOUISXⅢDEREMYMARTIN”商标,该商标的主体部分“路易十三”为世界驰名商标。而“路易·诗兰”与该商标在读音和含义上近似,且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均为同一类别,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应该不予注册。
接到异议通知后,路易诗兰公司立即委托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积极答辩。该所法律事务部主任陈贺政表示,路易诗兰公司已在多个类别上拥有“路易·诗兰”商标专用权,且在国内已有一定知名度,不存在模仿。且争议双方的商标仅路易两字相同,读音含义则相去甚远,路易十三是人名,路易诗兰则没有什么特殊含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而国家商标局的裁定认为,“路易·诗兰”与“人头马路易十三”的汉字部分虽然均含有路易,但前者汉字部分构成除路易外还有诗兰,后者在路易前后还分别有人头马和十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和外观上有明显区别,虽然使用在同一类别上,但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埃·雷米马丹提出的“恶意模仿”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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